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56號
CYDV,91,訴,656,200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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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德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羅仁權
  訴訟代理人 林芳清
        蔡尚民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0三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0三號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洪嘉蘭
~B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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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