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10號
CYDV,91,訴,310,200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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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記載六筆土地,被告丙○○贈與被告丁○○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丙○○應撤銷。
附表記載六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丁○○應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名義為被告丙○○所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丙○○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 萬元,被告丙○○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原告向嘉義地方法 院聲請對被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核發並已 確定。
原告在九十年七月間發現被告丙○○早在同年五月間,將附表記載六筆土地無 償贈與被告丁○○,被告丙○○雖另有四筆房地,其中嘉義市○○段車店小段 八三五之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經查封拍賣清償後,被告丙○○尚欠原告三 百五十萬元,嘉義縣新港鄉○○段二四三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五六之四地 號土地,雖經原告假扣押,但仍不足以清償借款,故被告二人無償贈與以及移 轉登記土地等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借款債權。於是,原告根據民法第二四四 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撤銷權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如主文第一項 、第二項所記載的聲明。
三、提出借據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一0四二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作為證明。
貳、被告丙○○抗辯:
一、六筆土地是被告丁○○自己買的,九十年四月間贈與六筆土地時,經濟情況良 好,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二、提出華信銀行存摺影本一份,作為證明。
參、被告丁○○抗辯:
一、被告丙○○在被告結婚前,將附表記載六筆土地贈與被告,言明作為被告的特 有財產,被告丙○○在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時,除有連帶保證人外, 並提供價值一千五百萬元的土地房屋,辦理抵押借款,原告評估後,才放款借 給被告丙○○。因被告出嫁,被告丙○○將六筆土地當作嫁妝,贈與土地時,



被告丙○○經濟狀況良好,當時不知道自己財務會陷入困境,所提供的擔保品 ,應足夠清償借款,而民法第二四四條必須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為 要件,被告被告丙○○將六筆土地贈與被告,並未損害原告的借款債權。 二、被告從事美容工作,每年薪資約有四十五萬九千六百零四元,另和被告丙○○ 共同介紹金主辦理第二順位抵押借款,以抽取佣金,附表記載六筆土地是因債 務人陳再福到期無法清償,就將六筆土地出賣給被告二人,雖土地登記名義人 為被告丙○○,但實際上為被告所有,故被告丙○○將原屬被告所有的六筆土 地,贈與被告,實際上仍屬有對價的移轉行為。 況且,債權人請求撤銷,必須債務人在無擔保情形下,確有不能清償或無其他 財產擔保,債權人才能請求撤銷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被告丙○○贈與六筆土 地給被告時,尚有多筆房地,被告丙○○贈與土地出於善意,並無詐害行為, 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三、提出土地贈與契約書二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及本票各一份(均是影本),作為證明。肆、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 分局,分別調取被告二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被告丙○○九十年五月 十日之前的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伍、本院判斷:
一、程序方面:原告在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追加起訴被告丙○○,本案請求的基礎事 實相同,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5、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 之人為當事人者」,故原告聲請追加,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一四二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份附卷證明。
本院向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調閱被告丙○○的所有財產資料,根據該分局資 料顯示,被告丙○○九十年五月十日前的財產有四筆房地,分別是嘉義市○○ 段車店小段八三五之二地號土地一筆,總值四百四十八萬三千八百元,嘉義市 ○○段五六之四地號土地一筆,總值一百四十萬元,嘉義縣新港鄉○○段二四 三地號土地一筆,總值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三百八十九元,嘉義市○○○街六一 號房屋一間,總值四十二萬一千九百元,以上四筆房地共八百零三萬九千零八 十九元,加上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八十五萬四千零七十九元、九十年四月三十 日前的存款三十六萬四千三百零二元,共計九百二十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元,有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1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區國稅嘉市資字第09100165 75號函、第0910019940號函及存摺一份附卷可以證明。 被告丙○○向原告借款七百五十萬元,雖然四筆房地總值加上八十九年度所得 及存款共計九百二十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元,但嘉義市○○段五六之四地號土地 設定抵押借款一百萬元,債權人為鍾麗花,嘉義縣新港鄉○○段二四三地號土 地設定抵押借款一百萬元,債權人為曾石崑,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證明。但九 十年的房地產業,早已陷入不景氣,被告丙○○在九十年五月十日移轉附表記



載六筆土地前,即使出賣以上四筆房地,並且提領存款,也不可能完全清償原 告的借款,可見被告丙○○在九十年五月十日贈與附表記載六筆土地給被告丁 ○○時,其負債超過資產而陷於無資力狀態,而且已經損害到原告的借款債權 ,故原告的主張可以認定真實而被本院採信。
二、被告丙○○抗辯六筆土地是被告丁○○自己買的,只是暫時登記在他的名下。 但被告丙○○未提出被告丁○○出資買六筆土地的資料,並無證據證明,本院 無法採信。
被告丁○○抗辯被告丙○○向原告借款時,曾提供價值一千五百萬元房地設定 抵押,但被告丙○○全部房地總值為八百零三萬九千零八十九元,並非一千五 百萬元,被告丁○○的抗辯,不能使本院採信。 被告丁○○另抗辯附表記載六筆土地是因陳再福積欠債務,陳再福才將六筆土 地出賣給被告二人,實際上,六筆土地應是她所買。根據被告丁○○提出的本 票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未包括附表嘉義市○○段五六之一地號的土地),只 能證明陳再福確實曾與被告二人簽訂買賣契約,不能證明六筆土地是被告丁○ ○信託登記在被告丙○○的名下,況且,被告丁○○未能提出由其完全出資的 證據證明,故被告丁○○的抗辯不能採信。
三、依照民法第二四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有害及債權者」,是指債務人所為的無償 行為後,造成自己本身責任財產減少,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 而言。
被告丙○○積欠原告七百五十萬元,被告丙○○贈與附表記載六筆土地給被告 丁○○時,陷於無資力狀態,無法清償原告借款,已如上述,故被告二人所為 無償贈與行為,已經損害原告的借款債權,原告聲請撤銷被告二人間的贈與行 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請求可以成立。
另外,依照民法第二四四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 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被告丁○○既然 是被告丙○○所為贈與行為的受益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丁○○塗銷附表記載 六筆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且回復土地登記名義人為被告丙○○所有 ,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原告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根據民法第二四四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撤銷權法律關係, 請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記載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陸、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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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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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標示 │原因│登記日期│收件日期│所有人│義務人│持分│收件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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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段│贈與│九十年五│九十年五│丁○○丙○○│全部│嘉地字第0│
│五六之一地號│ │月七日 │月四日 │ │ │ │8695號│
├──────┼──┼────┼────┼───┼───┼──┼─────┤
│嘉義縣新港鄉│同右│九十年五│九十年五│同 右│同 右│三六│林地(08│
│永福段一八九│ │月十日 │月九日 │ │ │分之│)字第04│
│地號 │ │ │ │ │ │一 │3500號│
├──────┼──┼────┼────┼───┼───┼──┼─────┤
│嘉義縣新港鄉│同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右│同  右 │
│永福段一九三│ │ │ │ │ │ │ │
│地號 │ │ │ │ │ │ │ │
├──────┼──┼────┼────┼───┼───┼──┼─────┤
│嘉義縣新港鄉│同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右│同  右 │
│永福段一九七│ │ │ │ │ │ │ │
│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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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新港鄉│同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右│同  右 │
│永福段二一五│ │ │ │ │ │ │ │
│地號 │ │ │ │ │ │ │ │
├──────┼──┼────┼────┼───┼───┼──┼─────┤
│嘉義縣新港鄉│同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同右│同  右 │
│永福段二一六│ │ │ │ │ │ │ │
│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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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