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6號
CYDM,91,附民,66,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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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旭
  被   告 乙○○ 住嘉義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0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熱煤鍋爐設備一套、汽車隔熱墊模具兩套、熱壓模句兩套 、大、小油壓機各一套、烘壓機一套、滾輪脫膠機一部等機器生財設備與 客戶資料及原告向吳邵宏購買之三菱牌中古小客車一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萬元及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
(一)被告乙○○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之股東兼任財 務管理及廠長,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乃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以擴大生產為由,將旭泰公司所有之熱煤鍋爐設備一套、汽車隔熱模 具兩套、熱壓模具兩套、大、小油壓機各一套、烘壓機一套、吳劭宏出借 之三菱牌中古小客車一部及滾輪脫膠機一部等機械生財設備與客戶資料, 搬遷至嘉義縣大林鎮三角里下林頭五號。詎乙○○嗣即成立岩成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岩成公司),從事與旭泰公司相同之生產業務,並將上開業務 上持有之生財設備及客戶資料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已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三00號審理在 案。
(二)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原告自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三)原告因被告侵權及不當得利之行為,致原告缺少熱煤鍋爐設備一套、汽車 隔熱墊模具兩套、熱壓模句兩套、大、小油壓機各一套、烘壓機一套、滾 輪脫膠機一部等機器生財設備、三菱牌中古小客車一部與客戶資料,因被 告帶走部分生財設備,致使原告公司產量及訂單均減少,而受有損害,爰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千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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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