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1年度,19號
CYDM,91,簡附民,19,2003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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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住嘉義
  被   告 乙○○ 住嘉義
  被   告 陳志政即夆林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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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