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盛榮
債 務 人 黃聞娟
陳星華
陳勝彥
一、債務人黃聞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
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星華、陳勝彥清償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