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425號
CYDM,90,訴,425,200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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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壬○○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子○○ 男 四
        乙○○ 女 四
        辛○○ 女 二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戊○○ 男 四
        丑○○ 女 三
        庚○○ 女 四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
○號、第三五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子○○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癸○○處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子○○處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壬○○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癸○○所得財物如附表一所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子○○所得財物如附表二所示新臺幣伍萬叁仟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壬○○所得財物如附表三所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乙○○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庚○○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辛○○丑○○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辛○○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丑○○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戊○○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免刑。
事 實




一、癸○○原係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簡稱嘉義區監理所)副工程師,負責 汽機車駕駛執照考照、汽車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及殘障駕駛人員 資格認定,以及汽車考驗員訓練之行政工作;壬○○係該所工務員,負責主辦公 共安全方案有關安全設備檢查及主辦肇事車輛處理有關之文書作業,以及負責考 照、車輛定期檢驗、路邊稽查、併裝車銷燬及支援麻豆監理站等電腦抽派工作; 子○○則係該所機務士,負責經辦車輛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其三人每日由 電腦抽派負責嘉義區監理所各式車輛之檢驗工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乙○○係嘉義市○○路一三五○號「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發公 司)之負責人,主要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買賣、汽車維修及代客驗車等業務, 並於民國八十二年間起雇用庚○○為全發公司(全發公司係八十四年九月成立, 庚○○於八十二年間至八十四年九月間係受雇於乙○○之夫陳禮豐擔任負責人之 「瑞豐汽車商行」)之辦事員,負責行政管理、接洽客戶辦理領用汽車牌照、車 輛定期檢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兼辦瑞豐汽車商行車輛定期檢驗等業務;於 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三月間止雇用辛○○為全發公司之辦事員(其中 八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因生產而離職),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八十八年三月間 止負責全發公司至嘉義區監理所代客辦理申領牌照及定期檢驗等業務;又自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止雇用戊○○、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九十 年三月六日止雇用丑○○(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負責嘉義區監理所驗車業務) 為全發公司之辦事員,均負責全發公司至嘉義區監理所代客辦理申領牌照及定期 檢驗等業務。
二、緣乙○○明知其所經營之上開全發公司代客送驗之大型拖曳車、傾卸式加吊桿貨 車及一般型貨車,有超長、超寬、軸距超長、框式變更廂式、貨車變更為舞台車 、電子琴花車或其他與車籍資料不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 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之檢驗項目及標準規定,該等車輛均無法通過嘉義區 監理所之正常檢驗程序,竟為避免無法通過檢驗,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分別與庚○○辛○○、戊 ○○、丑○○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年三月間止 與癸○○(自八十七年初起開始收賄)、壬○○(自八十八年中秋節後開始收賄 )、子○○(自八十八年間開始收賄)三人各別達成協議,而期約由乙○○支付 通關費(即賄款),再由癸○○壬○○子○○三人基於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 賂之概括犯意,於其等抽派檢驗時,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包庇予以 通過檢驗,嗣由乙○○依送驗車輛不合格之情形,分別指示辛○○(自八十七年 三月間開始行賄)、戊○○(自八十八年中秋節後開始行賄)、丑○○(自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開始行賄)以每輛車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至五千元之賄款交 付予癸○○壬○○子○○。其方式為:(一)由乙○○庚○○向客戶收取 通關費後,再由乙○○指示辛○○戊○○丑○○三人至嘉義區監理所查視當 日電腦有無抽中癸○○壬○○子○○三人執行檢驗業務,以利安插送驗事宜 ,如確定癸○○壬○○子○○三人中之其中一人當日有執行檢驗業務時,即 通知全發公司將不合格檢驗規定之車輛駛至嘉義區監理所受驗,而於癸○○、壬 ○○或子○○前來檢視車輛引擎號碼及車身長度與寬度時,辛○○戊○○、丑



○○即依乙○○指示,將欲行賄予癸○○壬○○子○○之賄款捲成圓筒狀、 再對摺,夾在手掌內,伺癸○○壬○○子○○丈量車身長度及寬度,並拉開 米尺時將賄款順勢遞給癸○○壬○○子○○;(二)而戊○○癸○○、壬 ○○或子○○為逃避嘉義區監理所檢驗線裝置之攝錄影機拍攝,或利用癸○○壬○○子○○查看引擎號碼時,將受驗車頭拉高擋住攝影機,癸○○壬○○子○○即鑽進車頭底下,戊○○由另一邊鑽進車頭底下將賄款交給癸○○、壬 ○○或子○○;(三)辛○○戊○○丑○○或趁檢驗線現場旁人較少時,當 場將賄款交付予癸○○壬○○子○○,若遇到現場雜人太多時,即會迨事後 在嘉義區監理所內趁旁人未及注意之際,將賄款塞給癸○○壬○○子○○。 (詳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其中公訴意旨漏載附表一、二辛○○行賄部分)三、緣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原係臺南縣新營市○ ○路八八之八號南瀛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瀛公司)之汽車檢驗員, 亦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簡稱麻豆監理站)委託南瀛公司 代為執行汽車檢驗之檢驗員,負責麻豆監理站範圍內大、小型汽車之定期檢驗( 不含各級校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及大型傾卸框式車輛),及在南瀛 公司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覆驗車輛、定期檢驗同時變更顏色檢驗車輛之業務,係 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詎甲○○其就主管檢驗汽車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令,竟基於圖利私人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起,受理檢驗庚○○ 任職之瑞豐汽車商行所代客辦理大貨車檢驗之車輛時,明知庚○○所送檢之大貨 車部分因違規改裝成電子琴花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之檢 驗項目及標準規定,該等車輛均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連續以( 一)將檢驗廠設置之定點攝影機及查驗引擎號碼之攝影機,避開電子琴花車之裝 潢設備;(二)或由庚○○以長度、寬度、高度完全符合標準,僅引擎號碼不同 之代替車輛檢驗;(三)或受檢車輛實際未到場,僅由庚○○提供受檢車輛之行 車執照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卡,交甲○○在車輛檢驗紀錄表蓋「合格」章等方 式,每月約讓十輛該等違規車輛通過檢驗,因而使乙○○從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 至八十九年十月間止,十一個月之期間,獲得向客戶收取每輛車三千元代檢費, 共計實得三十三萬元(十一個月乘三千元)之不法利益。嗣甲○○藉故向庚○○ 表示不願再配合檢驗車輛,經庚○○告知乙○○後,乙○○為避免無法通過檢驗 ,復基於上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 犯意,連續與庚○○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由庚○○在 電話中對甲○○表示每輛車願支付一千元,二人於電話中達成上開期約後,庚○ ○即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二月底止,在南瀛公 司,連續三次交付賄款共計八千元(各為三千元、二千元、三千元)予甲○○後 ,甲○○再以上開違背職務之檢驗車輛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使 違規之八部車輛通過檢驗。
四、又乙○○於九十年一月初某日,因客戶瑞興企業社負責人林文煌委託全發公司辦 理該企業社所有IB-138號營業大貨車之申請繳銷重領發給自用牌照,乃指 示庚○○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向嘉義區監理所辦理,惟因林文煌無法提供停車場土 地所有權狀證明,乙○○在明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一第三點及臺灣省汽車



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有關申請自用大貨車牌照者,應備具停車場所始予受理之 規定下,乃利用其經營中古汽車買賣及上開定期驗車業務所累積多份嘉、雲、南 縣市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之便,明知坐落嘉義市○○段三三六地號土地非瑞興企 業社所有及未經上開土地所有人丙○○之同意,仍於九十年一月八日,與庚○○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指示庚○○在嘉義市○○○路利用 不知情某成年刻印商偽造「丙○○」之印章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丙○○,並委由 庚○○在自用大貨車停車場地使用同意書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丙○○之簽名,並 持上開偽造之「丙○○」印章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丙○○之印文後,至嘉義區監理 所行使該偽造之自用大貨車停車場地使用同意書,再利用不知情嘉義區監理所之 承辦公務員郭瑞振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車籍資料公文書,並據 以審查通過庚○○所承辦上開營業大貨車之申請繳銷重領發給自用牌照之審核業 務,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嘉義區監理所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五、嗣因戊○○離職後,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調查站)自首,經分 別監聽乙○○庚○○丑○○之行動電話後而循線查獲上情。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乙○○所經營之全發公司(含被告辛○○戊○○丑○○庚○○)行賄 ,及被告癸○○壬○○子○○等人收賄部分:一、訊據被告戊○○丑○○對右揭事實二均坦承不諱;訊之被告癸○○壬○○子○○,固均不諱言在嘉義區監理所分別職司副工程司、工務員、機務士等職務 ,分別負責經辦新車申領牌照及車輛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被告乙○○、辛 ○○、庚○○亦均坦承有經營全發公司及在全發公司分別任職辦事員一職之事實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交付賄賂之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一)被告癸○○辯稱:伊於偵查中因健康狀況不佳且牙齒脫落進食不便,羈押中無 法服藥,為求獲得交保照顧身體,乃承認曾經收受被告戊○○交付之金錢,惟 伊此項自白僅係為求換得交保就醫,並非事實。至於被告戊○○在偵審中雖一 再指稱受僱於被告乙○○期間曾經為求驗車方便,對伊交付金錢,惟查被告戊 ○○之供述並非事實。被告戊○○供稱被告癸○○驗車部分都是不合格的車輛 ,並沒有本來合格的車輛在所提出之表格內,被告戊○○之此一供述與被告乙 ○○之供詞並不相符,被告乙○○指稱渠委託屬下去驗的車都是合格的,是在 合理的標準之內有誤差,而被告癸○○壬○○子○○比較寬鬆。行賄之方 式被告戊○○指稱是將錢捲成圓筒狀再對折放在手掌內給被告癸○○壬○○子○○親自收,是在監視攝影機死角給,也有在車底下給過,所以錄影機錄 不到,這種方式是被告乙○○辛○○教的。查監理所之驗車頻繁,且並非只 有當次驗車者在場,其餘車主均按次排隊在旁等候,被告癸○○豈能在大庭廣 眾目睹之情況下公然收賄?被告乙○○辛○○均否認教被告戊○○行賄方式 ,被告乙○○指稱被告戊○○的人格可能有問題,因為被告戊○○在公司的期 間沒有為被告戊○○加薪過,且被告戊○○喜歡喝酒誤事,故被告戊○○所供 並非真實,不無挾怨誣陷之嫌。被告乙○○指稱渠與被告癸○○壬○○、子 ○○均係好友,有時會去他們家送東西,此部分與被告癸○○所稱被告乙○○



曾經囑託被告戊○○贈送茶葉之事實相符,惟朋友間之餽贈物品為人之常情, 此與收受賄賂無關。至於給付金錢之事,被告乙○○指稱曾經指示被告辛○○ 給錢,但被告癸○○壬○○子○○說他們只是幫忙我,我都硬塞給他們: ::,且事後有要退錢給我好幾次;有幾次他們事後有退還給我但我們有更改 ,金額的部分也不正確,且金額也有重複的,有的是被告戊○○依他個人登陸 的。是由被告乙○○之供述可知,在與被告癸○○認識過程中即或有金錢的餽 贈,純粹係朋友間之贈與,並非因受驗車輛不合格為使被告癸○○違背職務而 行使賄賂,否則被告癸○○豈有退還金錢之理?又被告辛○○任職全發公司期 間曾處理驗車業務,惟被告辛○○供稱所驗之車輛如果不合格,渠會回去修改 再送驗,印象中並沒有拿錢給被告癸○○過。而被告庚○○係全發公司職員, 亦曾至監理所辦理車輛監理業務,惟本身並未付錢給被告癸○○,對於被告癸 ○○是否收受金錢之事並不知悉,且對於被告戊○○所稱每台電子琴花車要行 賄一千元之事指稱一千元是他們驗車工資,並非行賄。被告丑○○雖然指稱曾 經交付金錢給被告癸○○,惟供稱去驗車時並沒有說要給驗車的人多少錢,先 讓他們驗車等老闆娘回國後再問老闆娘要給多少,也曾給過錢但沒通過,改過 來之後就會過了。由被告丑○○的供詞可確定被告癸○○並未因收受金錢而使 不合格之車輛通過,換言之,被告癸○○並未因有無收受金錢而對於所執掌之 驗車業務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是依上開各共同被告之供述,被告乙○○所 經營之全發公司並未因欲使不合格之車輛通過,而由被告癸○○違背職務檢驗 通過而有交付賄賂之事實。起訴書附表所記載之送驗車輛,有部分係無車號無 不合格原因者、有週休二日並非驗車日期者、有符合法定誤差者、有申請變更 規格後送驗者,是被告戊○○等人車輛送驗既無不合格情形,何以有行賄之必 要?如何能以此種由共同被告戊○○製作模稜兩可之記載作為認定被告癸○○ 犯罪之依據?是依常理判斷,驗車業者如有行賄之必要當係因送驗車輛不符合 監理法之規定,為達到檢驗通過之目的始有行賄之舉,本案有關被告癸○○被 訴收受賄賂之違背職務行為,經逐一查證均與事實不符,自不能做為論罪之依 據云云。
(二)被告壬○○辯稱:超長超寬係在合法公差下依法給過,同時丈量物質及方法都 需在水平與垂直狀態下取值才是正確;且車子要轉彎,前軸左右兩輪必須前後 移動方可行之,如前軸未擺正即會產生偏差(如8V-067號車,確實軸距 未更動);而框式變更廂式只要有發票、貨物稅就可合法變更;電子琴花車是 使用時人們所稱,其實就是廂式大貨車。又起訴書附表內有些驗車日期、車號 、車主雖相同,但不合格原因及金額卻不同,且有些車輛並非伊所驗。證人游 啟琳於調查站證稱其送驗車牌號碼TS-730號之車係符合標準,又參諸帳 冊所載上開車輛收賄明細之「不合格原因」欄空白,足徵證人游啟琳所證與被 告壬○○所辯該車係符合規定等語相符。8V-217號車主江餅清於調查站 證稱不清楚收賄明細表中,為何會登載其所有之車輛向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員壬 ○○行賄一千元之紀錄,再參諸帳冊所載收賄明細,該車之「不合格原因」欄 空白,亦徵被告壬○○所辯該車亦符規定等語為真。佑泰汽車公司所有之BC -112號車,起訴書附表所載驗車日期係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是星期日,被



壬○○並未上班,自未檢驗,且依監理所檢驗紀錄該車係八十九年五月十七 日檢驗合格,惟依卷附監理所檢驗紀錄,該車原係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檢驗結 果因煞車不合格,於同月十七日覆驗,足徵帳冊所載不實。又帳冊所載八十九 年九月二十八日五千元,係被告乙○○至監理所繳稅時錢款不足,偶向被告壬 ○○借貸乙節,業據被告乙○○供證屬實。證人賴進木亦證稱其所有車牌號碼 8V-037號卡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嘉義區監理所檢驗時並無超 長不符合規定情事,足證被告壬○○縱認自白收賄屬實,並不等同必然違背職 務,且部分甚有可能係全發公司代辦人員向車主訛稱不符合規定須行賄關說, 藉機中飽私囊。本件被告壬○○係在符合丈量公差下、不違背職務、不違及行 車安全的車輛才給予合格,至於被告戊○○丑○○私下之記載,是片面且囿 於私人因素所為,易產生誤解,且7G-568、XI-482、7G-74 3、US-881四部車,並非被告壬○○檢驗,竟列入明細;又7G-69 9、BC-112號車,檢驗日期亦有不符,足證存有嚴重瑕疵,且尺度本有 公差,而量測有其技巧及技術之規定,故尺度不得憑單方之片面記載即率行認 定。是本件係因被告乙○○常向被告壬○○詢問相關業務而熟識,在其禮儀攻 勢下有選擇性的(法令範圍內)幫忙,惜因未能適時堅辭其饋贈,而迷失自己 ,是本件被告壬○○並無違背職務之情形云云。(三)被告子○○辯稱:伊係於九十年三月六日出差,於當日下午在無預警下接獲調 查站通知,於下午六時準時前往調查站報到,緊接接受調查站調查員帶入採隔 離偵訊、疲勞轟炸等,訊問時間過長同時心裡也沒有準備、一切空白前提下, 加上訊問內容皆是單方片面未經公平採證之不實記載,同時僅憑業者與車主間 之電話對話紀錄無其他補強證據就認定伊有犯行,缺乏程序正義,且不對伊有 利之證據有調查申辯之機會,而調查員訊問口氣很兇並以證物明確等語告訴伊 ,如不承認會被收押,如承認即可交保不會有事等語誘惑,伊最後在身心不適 無法就醫、加上誘惑深怕被收押、一心急著交保下簽下自白書,沒想到簽了自 白書仍被收押一星期;而委任律師研究各項事證後認為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案 情為由,同時檢舉人檢舉又自首轉為污點證人,且公司會計及辦事員也自白, 在狀況尚未明朗前,所記載金額不明狀態下,建議被告子○○先保住身體及有 利條件要緊,待交保後到法院時再請求法官對被告子○○所提有利證據詳查以 還清白。伊於第二次偵查庭時有提出異議說明,帳冊是他們公司自行記載,未 經核對、時間久遠與事實又有出入,是被告子○○未接受該公司任何好處,欲 繼續詳細說明時檢察官不給予理會及求證,只要求先繳交保證金到法院讓法官 查證,如有不實不符處可申請退款,其餘等到法院開庭再說。其餘共同被告所 記載之帳冊是其公司內部記載的,內容如何與被告子○○無關,況被告子○○ 所經手之車輛眾多,時間一久沒印象,且因其驗車較嚴,超出範圍或證件不全 的車子均不給予放行,被告子○○所為與法無違,帳冊內容是否公司自行登載 就不得而知了。電話對話是該公司員工及車主間或是會計與公司間之對話,與 事實根本不符也無關,車子前來檢驗一切依規定辦理,並非如該公司員工所示 如行賄即可通關檢驗,驗車手續辦好後車子即開到檢驗線上,第一關即有裝置 監視錄影系統開始監控驗車流程,到了第二關當採下煞車時亦有錄影,車子繼



續往前開到第三關丈量引擎蓋打開查看號碼時也有錄影系統,何況車子緊接前 後一部接一部同時來往人眾多狀況下,根本不可能有行賄之情發生。起訴書附 表內關於被告子○○部分,編號一部分車主不符,編號二部分與共同被告壬○ ○重複且金額不同,編號三、六、九、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並無車號,另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三部分被告戊○○於調查站自白並未提及, 僅渠之日記帳有記載應屬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又編號七、十部分雖起訴超長、 超寬不合格,然該車尺寸符合丈量公差,編號八部分經查該車為外區車輛且為 曳引車頭,從未在嘉義檢驗,編號十二部分,雖起訴無貨物稅發票,但查該車 有發票(AT00000000)及貨物稅(K字第○○六九二一號),編號 十五、十六部分未註明不合格之原因,且依被告丑○○日記帳上記載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其代號為「買水果」伍佰元,然依其調查站自白苟有記載「兄 」字眼,即向被告子○○行賄,其他字眼皆係行賄代號,惟向何人行賄已記不 清楚,故亦不可為不利被告子○○之證據。且編號十六部分,據被告丑○○監 聽所載之時間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六分三十五秒其與被告 庚○○通話內容為:「【丑○○】:還有那個「鄭」很討厭,真想把他殺掉。 第一輛車「俊吉行」的就是給他驗車的,他故意找麻煩,要求裝「腳燈」。【 庚○○】:那個不是不用裝嗎?【賴】:對啊,他就是故意找麻煩。【張】: 那黃勝延知道嗎?【賴】:不知道,鄭不願意當場表示,害我以為車子已經過關」,據該「俊吉行」車號8V-201之檢驗紀錄其過關時間為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四十五秒,而被告丑○○庚○○通話時間為過關後之十時三十六分三 十五秒,由此可知該車之檢驗並無收受任何賄賂。另編號十五「鑫益行」車主 溫福益於調查站九十年三月八日之筆錄謂:「因為我的車原本是框式車體,後 來讓嘉義縣梅山鄉的一家永新汽車廠設計車體,並依規格改為廂式車體,所以 我認為我的車合規格」,且該編號十五「鑫益行」8V-118號車之檢驗紀 錄第三段車身式樣亦載明車體式樣:廂式,且據被告丑○○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四十八秒通話內容中並無提及行賄之內容,是上開不利 於被告子○○自白部分與事實不符,不得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云云。(四)被告乙○○辯稱:伊委託屬下去驗的都是合格的車子,並沒有不合格的;且縱 認被告乙○○行賄被告壬○○部分屬實,並不等同必然違背職務,蓋所有代驗 車主之調查站筆錄,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有何違背職務,而被告子○○癸○○ 部分既無任何積極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戊○○之所述為真,則被告 乙○○是否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即有待斟酌云云。(五)被告辛○○辯稱:伊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前後供述並不一致 ,又伊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任職,迄八十八年三月離職,是共同被告戊○○之 指稱其行賄係出於被告辛○○之教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且本件起訴書僅憑 被告辛○○之自白,而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辛○○有於八十七年三、 四月間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有任何行賄公務員之證據,是尚難僅憑被告辛○○ 前後不一之自白及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即為被告辛○○有罪之認定云云。(六)被告庚○○辯稱:伊僅負責聯絡客戶將車子開過來,其他並沒有經手,且伊亦 無驗車過,錢均是老闆娘乙○○經手;又伊亦無與被告癸○○壬○○、子○



○直接接觸過云云。
二、查被告癸○○壬○○子○○乙○○辛○○庚○○等人,雖均堅詞否認 有前開違背職務收賄或行賄之犯行,並均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一)監聽部分:關於被告乙○○庚○○丑○○所使用之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調查站,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 十年三月九日止進行監聽之事實,有調查站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嘉市廉字第○ 九一八○五○九三七○號函一紙(內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七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二三四至二四三頁),嗣後調查站於監聽後 作成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係自合法之電話監聽而來,自可為論罪之依據,合先敘 明。
(二)被告癸○○壬○○子○○乙○○辛○○庚○○等人確有上開犯行, 業據被告【癸○○】在調查站調查時供承:「(問:你於90、3、6在本站 接受訊問時所製作之調查筆錄內容是否實在?)我於90、3、6被拘提到貴 站詢問,當時心生畏懼,對貴站人員詢問的問題並無具體回答陳述,我於90 、3、7解送地檢署,嗣後接受法官訊問時我表明願意自白,故本日在貴站接 受詢問時,我願意據實說明事實經過」、「(問:你於嘉義監理所任職期間檢 驗車輛時,瑞豐行有無送驗不符合規定之車輛,經你檢驗通過?)有的」、「 (問:瑞豐行送驗不符合規定之車輛,經你檢驗通過之詳情如何?)瑞豐行乙 ○○、戊○○丑○○等三人,分別曾送驗不符合規定之車輛經我檢驗過關者 包括(一)鐵篷式及篷式之大貨車超高、超長或後懸超長、(二)廂式電子琴 花車未裝設車寬燈、牌照燈及倒車燈、(三)框式大貨車加裝吊桿致車身超長 等三大類」、「(問:你檢驗瑞豐行送驗之不符合規定之車輛,有無收受任何 好處?)有的,瑞豐行送驗上述不符合規定之車輛,我每輛收受新台幣(下同 )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若車輛不合格規定特別嚴重的,有時每輛收取達三千 元至五千元不等,但次數不多」、「瑞豐行乙○○戊○○丑○○等人,對 不合規定之車輛於送驗之前,會先行至監理所探詢何人負責檢驗車輛,若當日 由我負責檢驗時,乙○○戊○○丑○○等人則會安排前開不合規定之車輛 給我檢驗;乙○○行賄我的方式係當車輛檢驗通過後,在辦理證件資料審核時 ,夾在證件中交給我;戊○○丑○○二人行賄方式則是在我丈量前述不符合 車輛之車身長度及寬度時,或是當我查看引擎時,趁車頭拉高擋住攝影機時, 順勢將錢遞交給我」、「(問:瑞豐行陳禮豐乙○○戊○○丑○○等四 人向你行賄之次數及金額各若干?)瑞豐行負責人陳禮豐從未向我行賄,但乙 ○○、戊○○丑○○等三人,自八十八年間起至案發前,多次向我行賄,至 於次數及金額,我已記不清楚」、「(問:【提示戊○○於擔任瑞豐汽車商行 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影本乙冊暨本站依據該行賄日記帳所彙整之『嘉義區 監理所副工程司癸○○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該行賄帳冊及彙整之明細 表有登載你自88、12、27起,先後受理檢驗7G-535、K2-46 1、K2-640、7G-549、K2-327、8J-471、7G-5 92、Y6-4679、7G-658、TH-499、HJ-479、5K



-112、7G-780、5K-105、RQ-597及車主信吉行、同盟 農產行、玉豐汽車廠、安鴻等計十九輛超長、超寬或改裝成舞台車之車輛檢驗 業務,藉機收取每輛車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通關費,合計 金額為五萬八千五百元,以上行賄帳冊登載內容是否實在?)我承認有收受戊 ○○之賄款,但時隔甚久,我無法確定曾檢驗過上述車輛及收受金額是否為五 萬八千五百元」、「(問:【提示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表乙份 】據丑○○於90、3、7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你曾於89、11、20檢 驗金時代車號8V-105收取賄款四千元、89、11、24收取賄款二千 元、89、12、6檢驗勇和鮮花店車號8V-150收取賄款三千元、90 、1、19檢驗車號5J-147收取賄款三千元、90、1、31檢驗全發 車號HL-789收取賄款三千元等,合計一萬五千元,以上丑○○向你行賄 之次數及金額是否實在?)我承認有收受丑○○上述一萬五千元的賄款」、「 我坦承收受乙○○戊○○丑○○等三人之賄款,讓不符合規定之車輛予以 檢驗通過,我深具誨悟、且年事已高,身罹糖尿病、肝功能不佳、中性脂肪過 高等疾病,請司法機關給我自新的機會」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卷第一八至二一頁調查筆錄);繼於偵查中檢察官聲 請本院羈押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原因所指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驗車子職務而向民眾收取不法之一千至三千元 不等金額事實,有何意見?)我們的確都有收錢,包括讓合格的車子通過檢驗 速度快一點,讓不合格的車子也通過檢驗,調查局、檢察官所移送的事實都實 在」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二四號卷第八頁九十年三月七日訊問筆錄 );又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們是否願繳犯罪所得?)要」、「(問:驗 車費是丑○○戊○○交給你們?)點頭」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卷第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正面訊問筆錄)。(三)被告【壬○○】於調查站調查時供承:「(問:你於90、3、7在本站接受 詢問時所製作之調查筆錄內容是否實在?)我於90、3、6被拘提到貴站詢 問,當時心生畏懼,對貴站人員詢問問題並未據實回答陳述,我被解送到嘉義 地檢署後,知道我利用職務機會,向監理黃牛陳禮豐乙○○戊○○、丑○ ○等人收受賄款是違法行為,必須誠實自白,因此,我於昨日遭解送至嘉義地 方法院聲請拘(應為羈之誤)押時,即已先向法官自白,我願利用檢察官今天 提訊我交給貴站人員詢問之機會,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問:陳禮豐、乙 ○○夫婦,及戊○○丑○○等人有無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連續 向你行賄?)乙○○戊○○丑○○三人有連續利用代辦檢驗車輛之機會, 向我送『後謝金』,:::」、「(問:【提示:戊○○於擔任瑞豐行辦事員 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影本乙冊暨本站彙整嘉義監理所檢驗員壬○○涉嫌違背職務 收賄明細表計二頁】該行賄帳冊登載你自88、12、28起,先後受理檢驗 7G-546、7G-585、Y6-4675、7G-568、XI-48 2、7G-699、7G-743、7G-745、TS-730、BC-1 12等十一輛超長、超寬之車輛檢驗業務,藉機放取每輛車新台幣(以下同) 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通關費,以上行賄帳冊登載內容是否實在?)戊○○



載行賄日記帳內容應屬實在,惟送驗車輛號碼等細節,我已不完全記得」、「 (問:據戊○○於擔任瑞豐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冊內記載,向你行賄內 容如下:一、89、1、17車號7G-585因超長、超寬向你行賄一千五 百元二、88、12、28車號7G-546因超長、超寬向你行賄二千五百 元三、89、3、2Y6-4675因未附貨物稅發票向你行賄五百元四、8 9、2、24葉江德車因超寬尺寸不符向你行賄一千五百元五、89、1、1 0車號7G-568因超寬12公分向你行賄二千元六、89、3、23車號 XI-482因框式變更傾卸式加吊桿向你行賄五千元七、89、3、24車 號7G-699因超長十七公分向你行賄一千元八、89、4、14車號7G -743因尺寸不符向你行賄一千元九、89、4、14車號7G-745因 超寬向你行賄一千元十、89、4、27車號TS-730向你行賄一千元十 一、89、5、7車號BC-112向你行賄一千元,請問李某供述內容是否 實在?)實在,我前後應有向戊○○收取不同賄款達十一筆之多,但是,送驗 車輛號碼及每筆行賄金額等細節,確實無法全部記得」、「(問:依上述行賄 帳冊,你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七日止,連續向戊○○收取賄款 共若干?)依戊○○帳冊估算共新台幣一萬八千元整」、「(問:戊○○交付 賄款給你之方式如何?)戊○○交付賄款給我之方式有二:(一)利用我檢驗 車輛引擎號碼或檢驗車身長度、寬度時,由李某閃避攝影鏡頭,將現金賄款塞 入我的口袋內或直接交到我手上;(二)若檢驗現場雜人太多時,則由李某事 後至嘉義監理所內,將現金賄款塞給我」、「(問: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 同年九月底止,乙○○等人有無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向你行賄? 行賄金額各若干?)有的;約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瑞豐汽車商行不知何故 ,開始由乙○○主動採「月結」方式向我行賄,我因對不合格車輛多限於丈量 誤差在百分之二(例如車身六米,超長在十二公分)以內,始會給予配合,因 此,因執行檢驗業務而收受『後謝金』之次數較少,迄同年九月底止,乙○○ 曾約於同年七月間,至嘉義監理所內,以現金約一千五百元向我送禮,另外, 約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丑○○乙○○指派,於前來本監理所驗車時,在檢 驗線上將現金五千元『後謝金』遞交給我收執;合計該期間收受『後謝金』六 千五百元整」、「(問: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底止,你係因檢驗哪 幾部不合格車輛而向乙○○丑○○二人收取六千五百元賄款?)相關車號我 已記不清楚,但該期間我確實曾向乙○○丑○○二人收取六千五百元賄款」 、「(問:【提示丑○○製作之『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表』乙 份】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三月初止,丑○○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 ,向你行賄次數及金額各若干?)除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禮金五千元係乙 ○○向我月結之款項外,丑○○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向我送禮情 形如下:(一)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檢驗小美園歌劇團車號八V○六七車輛 ,向我送禮二千元(二)九十年一月二日,檢驗興寶行車號八V二一七車輛, 向我送禮一千元(三)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檢驗車號US八八一車輛,向我送 禮三千元,共計三筆,收受『後謝金』金額共六千元;其餘收禮明細,因該資 料不齊全,再加上時間已久遠,我已記不清楚」、「(問:丑○○交付賄款給



你之方式如何?)丑○○交付賄款給我的方式有二:(一)在檢驗線現場,由 賴女將禮金夾在檢驗表內,交付給我收執(二)若檢驗現場雜人太多時,則由 賴女事後至嘉義監理所內,將現金塞給我」、「(問:你最近一次向瑞豐汽車 商行收賄係在何時?)依上述資料,應係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替丑○○檢驗 車號US八八一車輛,向丑○○收受『後謝金』三千元」、「:::對於違規 情節輕微之受檢車輛,因基於人情壓力,才配合乙○○等人作業,致鑄下大錯 :::」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卷第一 二至一七頁調查筆錄);繼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時供稱:「(問:對 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原因所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 驗車子職務而向民眾收取不法之一千至三千元不等金額事實,有何意見?)我 們的確都有收錢,包括讓合格的車子通過檢驗速度快一點,讓不合格的車子也 通過檢驗,調查局、檢察官所移送的事實都實在」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度聲羈 字第二四號卷第八頁九十年三月七日訊問筆錄);又於偵查中供稱:「(問: 你們是否願繳犯罪所得?)要」、「(問:驗車費是丑○○戊○○交給你們 ?)點頭」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卷第 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正面訊問筆錄)。
(四)被告【子○○】於調查站調查時供述:「(問:你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十八 時起,經本站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執行到案後,接 受本站人員詢問時所供述之內容是否實在?)我於當日接受貴站人員詢問時所 為之供述,除關於我的基資、學經歷、現職、檢驗車輛之作業流程等部分係正 確真實外,其餘有關我與『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乙○○夫婦、前辦 事員戊○○、辦事員丑○○庚○○等人之交往,以及該商行人員向我行賄等 情節則屬不實在,我願意在此陳述陳禮豐夫婦及該商行人員向我行賄及我違背 職務收賄後讓不合格車輛檢驗過關之過程,請司法機關能對我從輕發落」、「 (問:請詳述『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乙○○夫婦、前辦事員戊○○ 、辦事員丑○○等人向你行賄之經過情形?)約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我當 時係擔任嘉義區監理所第一課修護技工職務,有時會奉派擔任車輛檢驗之業務 ,當時『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乙○○夫婦,常受客戶委託前來本所 辦理車輛檢驗,因而與陳氏夫婦認識,當初僅只於義務性提供不合格車輛應如 何改善複驗之專業技術諮詢,陳氏夫婦偶而會到我家泡茶聊天,順道致贈一、 二斤茶葉或水果禮盒,因係基於朋友立場及人際交往應酬禮俗,且價額亦不高 ,故對於渠等之致贈茶葉或水果,我並未拒絕。約於八十八年間我正式升任機 務士後,奉派擔任車輛檢驗業務之次數增加,『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乙○○夫婦,向我請教不合格車輛改善送複驗問題之次數亦隨之增多,乙○ ○即多次利用前來我家泡茶聊天之機會,要求我對於該商行所送驗之不合格車 輛予以通融放水,該商行會給我一些好處,起先我予以拒絕,後來因乙○○再 三請求,我乃勉強答應,之後該商行於得知我抽中擔任現場檢驗職務時,即會 視該商行受委託送驗不合格車輛之情形,由該商行人員戊○○丑○○陪同受 檢驗車到場,基於之前與乙○○之協議與默契,對於不合格內容已逾規定但情 節不甚嚴重之車輛,我未詳驗即予放水簽證過關,而戊○○丑○○則於當日



或隔天之適當時機,於驗車場旁或附近將賄款交付予我,有時則由乙○○到我 家泡茶時交付予我」、「(問:對於『瑞豐汽車商行』受委託送檢驗之不合格 車輛,你如何進行檢驗?)對於該商行受委託送檢驗之不合格車輛進入嘉義區 監理所檢驗場後,如果係由我負責第三段(關)檢驗業務,當我發現該受檢驗 之車輛不合格原因為『超長』、『超寬』、『超高』且其情節不甚嚴重時,我 會向陪同在場之『瑞豐汽車商行』人員說明不合格之原因,請該商行轉告車主 於改善後再行複驗,若該商行陪同人員進一步表示要我通融放水時,我才會予 以檢驗過關,另屬於『車體型式更改』者,我會先予通融,但要求該商行補提 貨物稅發票併存,始將檢驗表等資料交予該商行人員,至於不合格情節嚴重且 明顯者,我則予以註記打╳,並要求其改善後再行複驗,此部分作法我相當堅 持,通常『瑞豐汽車商行』人員也會將車駛離」、「(問:據本站調查得知, 於八十八年中秋節以後,『瑞豐汽車商行』老闆娘乙○○曾陪同該商行辦事員 戊○○前來嘉義區監理所,並介紹戊○○與你認識?是否有此事?)確有此事 ,但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問:據『瑞豐汽車商行』前任辦事員戊○ ○於89、7、7向本站供述,內容意旨略以:『八十八年中秋節以後,由乙 ○○帶我到嘉義區監理所檢驗線第一課檢驗組檢驗員癸○○壬○○子○○ 三人認識,乙○○當場向其三人表明該公司檢驗車輛業務今後完全交由戊○○ 處理,請他們多多關照:::今後公司不合格車輛由他們專人檢驗,:::於 上開三檢驗員前來檢視車輛引擎號碼及車身長度寬度,檢驗員拉開皮尺時,將 錢順勢遞給檢驗員。』以上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戊○○之陳述與事實尚稱 相符,但我多避免於檢驗線現場收取賄款,而由戊○○擇適當時機交付予我」 、「(問:【提示戊○○於擔任『瑞豐汽車商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影 本乙冊】該行賄帳冊有登載你自88、12、23起,先後受理檢驗下述車身 超長或超寬或尺寸不合格之汽車時,收取新臺幣(以下同)伍佰元至參仟元不 等之通關費後,讓不合格車輛通融過關,其時間、檢驗車輛及收賄金額,分別 如下(一)88、12、23『三豐商行』所屬T0-883汽車,收賄新臺 幣(以下同)貳仟伍佰元、(二)89、1、10『台堡企業社』所屬7G- 568汽車,收賄參仟元、(三)89、1、13『峰助煤氣行』所屬汽車, 收賄壹仟伍佰元、(四)88、12、31『承委土木包工業』所屬R8-1 12汽車,收賄伍佰元、(五)88、12、31『高明幼稚園』所屬WR- 013汽車,收賄壹仟元、(六)89、2、16『吉成冷凍公司』所屬汽車 ,收賄貳仟元、(七)89、3、3『寶維實業有限公司』所屬SB-197 3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八)89、3、15UT-902汽車,收賄壹 仟伍佰元、(九)89、3、16『陳志龍』所屬汽車,收賄壹仟元、(十) 89、5、3『欽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K2-573汽車,收賄貳仟元 、(十一)89、4、28『江本松』所屬汽車,收賄貳仟元、(十二)89 、5、16『金洪昇通運企業公司』所屬5K-132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 、(十三)88、7、28『鴻猶工程行』所屬7G-189汽車,收賄貳仟 元。以上戊○○所提供之行賄帳冊登載內容是否實在?)該份戊○○所提供予 貴站之行賄帳冊登載情節及內容應係實在」、「(問:該份戊○○所提供予本



站之行賄帳冊影本,經本站彙整編印成『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員子○○涉嫌違背 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頁,請你仔細核對該二頁明細表中所列述之內容是否與 戊○○所提供予本站之行賄帳冊影本內容相符?)該份經貴站彙整編印成『嘉 義區監理所檢驗員子○○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頁,經我仔細核對該 二頁明細表中所列述之內容確與戊○○所提供予貴站之行賄帳冊影本內容相符 」、「(問:【提示『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員子○○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 計二頁】該二頁明細表中所累計你收賄之金額共計貳萬貳仟元,請你核算金額 是否正確?)經我核算後之賄款金額確為貳萬貳仟元無訛」、「(問:據『瑞 豐汽車商行』辦事員丑○○於九十年三月六日接受本站調查詢問時坦陳,渠自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一日止,利用受委託送汽車前往嘉義區 監理所檢驗之機會,先後七次支付貳仟元至陸仟元不等之賄款予你,渠並將向 你行賄之情形分別登載於業務上所掌管之『瑞豐汽車商行』帳冊內,且為避免 遭司法機關調查,渠於該帳冊上係以『兄』或『水果』之代號代表你,經本站 彙整其時間及金額如下:(一)89、9、28『取兄玉佩』金額陸仟元、( 二)89、11、3『兄』金額伍仟元、(三)89、11、6『兄』金額伍 仟元、(四)89、11、13『兄』金額參仟元、(五)89、11、14 『兄』金額參仟元、(六)89、11、29『兄』金額貳仟元、(七)90 、3、1『買水果』金額肆仟元,合計該七筆賄款之金額為貳萬捌仟元。丑○ ○之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渠所登載之賄款累計金額是否為貳萬捌仟元?)丑 ○○之供述與事實相符,上開賄款累計金額確為貳萬捌仟元無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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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瀛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