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63號
MLDV,106,司促,4763,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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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姵驊即王秋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姵驊即王秋子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928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
     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
     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
     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928 元整,及
     自民國09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
     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
     清償日止。]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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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