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43號
MLDV,106,司促,4743,201709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劉昕奕
      劉春光
      邱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昕奕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育達商業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劉春光邱桂香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2,
     576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 102 年10月20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7月20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9,217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