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
十三、四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茶葉陸罐(壹斤裝兩罐,半斤裝肆罐)、魚酥參罐、名冊伍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南投縣南投市第七屆市長候選人李朝卿在南投市軍功里地區之支持者, 緣李朝卿已宣佈參加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之選舉,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獲 得中國國民黨提名,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前完成候選人登記,甲○○為鞏固李朝 卿在南投縣南投市地區選舉支持度及拉抬李朝卿競選之聲勢,尋求南投縣南投市 具有投票權之民眾投票支持,竟基於行求賄選並交付賄賂之不法犯意,自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中旬起,將其在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二日及二十五日自行出資 向台南縣漁民權利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所購買價值新台幣(下同)一百十 元之虱目魚酥四十八罐,及九十年八、九月間他人贈與價值約二百元之茶葉約二 、三十罐,以親自前往居住於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等地之民眾住處贈送虱目魚酥 或茶葉之方式,接續向具有投票權之民眾己○○、癸○○、戊○○、辛○○、乙 ○○、庚○○、壬○○、丙○○(以上八人均經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 人住處行求賄選,並要求投票支持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等語,而其等明知甲○ ○所交付者為行求賄選之禮品,竟仍分別予以收受,除壬○○、乙○○收受之茶 葉二罐及庚○○所收受之茶葉二罐已主動繳交外,其餘均已食用殆盡。嗣經民眾 檢舉後,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指揮警員前往甲○○位於南投縣南投市 ○○里○○路三九七之一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名冊五張、尚未送出之魚酥三罐 、茶葉二罐(一斤裝)及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匯款單據三張。二、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南投縣 調查站、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案外人李朝卿之友人,故為其李朝卿競選第七屆南投市長時 之支持者,並有送禮給證人壬○○等人之事實;然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之犯行,並辯稱:我做藥房生意,以往即常送禮給客戶或朋友,並非是因為選 舉才送禮等語。惟查:
(一)被告甲○○為案外人即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之友人,並為其在 南投市軍功里地區之支持者,而李朝卿已宣佈參加第七屆南投縣南投市長之選 舉,並於九十年十一月間獲得中國國民黨提名,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前完成候 選人登記,甲○○並為李朝卿拜訪該地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己○○等人,尋 求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地區選民之支持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名冊五張
扣案可佐,堪信為真實。
(二)再被告因早已知悉案外人李朝卿參選該屆南投市長,故除對前述軍功里地區之 選民拜訪尋求支持外,並於拜訪、為李朝卿尋求選民支持之際,同時贈送價值 一百十元之魚酥或價值二百元之茶葉一情,業據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警訊時供述:「(問:《提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扣押物編號1『極品高 山茗茶 (一)( 半斤裝)』》請詳視該茶葉是否即係你前述筆錄供述你為南投市 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所贈送予拜訪對象之茶葉?)(經詳後作答)是的,但 我贈予拜訪對象之茶葉除此包裝外,另有略高罐、綠色底色,一斤裝或半斤裝 我無法確認,上書有「高山茶」字權之不同包裝。」、「(問:上述茶葉致贈 對象為何?各給予數量若干?)如前所述係筆錄供述五張拜訪名單中之己○○ 、黃湖北、吳俊哲、癸○○、邱憲彰、戊○○、吳為、李炳勳、曾漢存、辛○ ○、廖得成、林碧揪、簡宏明、乙○○、洪萬里、陳校長、施議和、賴瑞國、 庚○○、溫國雄、李信義、呂天頌、劉振山、吳自益、壬○○等計廿五人,贈 送每人數量一至二罐不等,目前僅剩貴組扣押之二罐而已。(問:你前述五張 拜訪名單除上述己○○等廿五人贈予茶葉外,其餘名單人員你拜訪時有無致贈 禮品?)因該等人員均係我客戶,我知道渠等無喝茶習慣,故我改致贈魚鬆一 至二罐 (每罐約半斤裝),對象有賴聰寬夫人、洪守義、王秀麗母親、蕭清水 、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銓及王寶山等人,另李錫祥我係贈 予三帆製藥廠印製之桌曆乙本。(問:前述魚鬆來源為何?罐價值若干?)答 :前述魚鬆罐我係向台南縣漁權會生產合作社訂購,每罐售價新台幣(下同) 壹佰壹拾元。(問:你致贈前述拜訪對象禮品時間始末?何人隨行?李朝卿有 無在場?)我約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開始拜訪上述選民,因為李朝卿時因踝關 節受傷不良於行,故未一同向該等選民拜訪,均由我本人獨自拜訪並致贈前述 禮品,並向渠等表示李朝卿因腳傷不良於行無法親自登門拜訪,請其等提供電 話,將請李市長以電話向渠等致意,請託支持渠競選連任。」等語;於同日偵 查中供述:「(問:名單上的人你何時開始送禮?)在去年十一月初,李朝卿 獲得國民黨提名競選市長時我就開始送。(問:那些人送茶葉?那些人送魚鬆 ?)常喝茶的我送茶葉,不喝茶的我送魚鬆,詳細情形我已忘記,我只是大約 回想那些人送茶葉,那些人送魚鬆,送茶葉的名單大概是己○○、黃湖北、吳 協哲的部分因為我只認識他父親吳俊秀,我去時他人不在,我不知是他那一位 兒子收下的,所以名單上將他們父子三人列出來,癸○○、邱憲彰、戊○○、 吳為、李炳勳部分我送去時他人不在,他太太中風行動不便,我按門鈴他沒辦 法開門,我將茶葉放在玄關處,曾漢存當時也是不在,只有他父親在家,我把 茶葉放著人就走了,辛○○、廖得成當時人不在,我也是把茶葉放在桌上,洪 萬里、林碧揪他去我藥房拿藥,我將茶葉放在他小貨車上沒告訴她,事後我只 有打電話告訴她,希望她支持李朝卿,她應知道我送她,因以前我送她東西都 放在小貨車上,洪萬里部分我看到他和朋友泡茶,我就拿一罐給他,簡宏明我 沒印象,乙○○是我親自送去,陳校長何名字我不清楚,我也是去他家東西放 著就走了,施議和也是不在家,我也是把東西放著就走,他太太知道我有去, 庚○○也是我親自拿給他太太,賴瑞國部分我忘記了,溫國雄也是我親自拿給
他本人,李信義不在家也是交給他太太,呂天頌也一樣,劉振山不在家只有他 小孩在家,我也是東西放著就走,事後我有打電話和他聯絡,吳自益好像是他 奶奶收,壬○○部分也是交給他太太東西送過去有碰到本人,我就和他們說李 朝卿競選連任幫我幫幫忙,魚鬆是送給賴聰寬的太太、洪守義、王秀麗的母親 、蕭清水、溫阿玉、楊寶實部分我忘記了,塗緣豹我交給他太太、許宏正也是 一樣,錢雨詮我沒送,因他家開超市東西很多,王寶山、李錫祥我是送桌曆, 我都是和他們說李朝卿要競選連任請多幫忙。(問:茶葉何來?)我表姐蔡秀 梅送我的,大約在去年八、九月間,拿到我家給我,他說是人家貨款付不出來 拿茶葉抵帳,他是做成衣買賣,數量大約有二、三十斤。(問:為何茶葉上面 有貼李朝卿的名片?)是我自己貼的。」等語;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 時供述:「(問:你向台南縣漁權會生產合作社訂購虱目魚酥罐共計採購幾次 ?金額若干?支付貨款來源為何?)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迄今,我向台南縣 漁權會生產合作社共訂購虱目魚酥罐約有四次,每次訂購乙打,每打金額新台 幣《以下同》壹仟參佰貳拾元,均由我私自掏腰包郵購,其憑據我皆保留置放 在我的公司內《南投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問:你前述採購四次虱目魚酥 罐共訂四十八罐,是否為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贈送使用?)我所採 購之虱目魚酥罐有一部份係供我家人自用,另一部份我致贈給我經營西藥房長 期往來的客戶,其他... 為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拜訪選民贈送使用..。」等 語;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供述:「(問:為何願意替他《即李朝卿 》買票?)... 我拿禮物去拜訪他們,他們會聊到選舉的話題,我就順口說李 朝卿市長拜託拜託,我和他有二十年的交情,他以前常到我開的西藥房,一般 的里民都知道我和他的交情。」;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調查時供述:「( 問:你是否設籍在南投市?對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是的, 我設籍在南投市,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我具有投票權。(問:你有無向臺南 縣漁民權利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購買虱目魚酥?數量及價格各若干?) 有的,我是自九十年十一月間到十二月間,一共洽購四次,並於南投市○○路 郵局以匯款方式匯款三次,給該合作社,訂購數量為半斤裝單價新台幣(以下 同)一百一十元,匯款金額為三次,分別為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二打裝二十四 罐,二千六百四十元、九十年十二月二日,一打裝十二罐,一千三百二十元及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打裝十二罐,一千三百二十元,總共二十四斤四十 八罐魚酥,價款為五千二百八十元。」、「(問:你是否認識南投市軍功里民 賴聰寬、洪守義、蕭清水、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銓、王寶 山等人,如何認識?渠等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我均認識, 他們與我一樣均是居住在南投市軍功里,.. 他們在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均 有投票權。(問: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十一日間有無致送前述賴聰寬等 人之虱目魚酥?)有的,我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左右開始至九十一年上旬間, 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賴聰寬等人半斤裝之虱目魚酥。」、「(問:你是否認 識南投市軍功里民己○○、黃湖北、吳俊哲、癸○○、戊○○、吳為..... 等 人,如何認識?渠等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有無投票權?)我均認識,他們 與我一樣均是居住在南投市軍功里,.. 他們在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均有投
票權。(問: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十一日間有無致送蔡前述己○○等人 半斤裝或一斤裝之茶葉?)有的,我自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左右開始至九十一年 一月上旬間,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己○○等人半斤裝或一斤裝之茶葉。」等 語;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於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一年一 月間有無致送南投市軍功里里民己○○、董湖北、吳俊哲、癸○○、邱憲章、 戊○○、吳為、李炳勳、曾漢存、辛○○、廖得成、簡宏明、乙○○、洪萬里 、施議和、賴瑞國、庚○○、溫國雄、呂天送、劉振山、吳自益、壬○○等人 ,每人每罐半斤及一斤不等之茶葉?)有的。(問:你於民國九十年八月至九 十一年一月間,有無致送南投市軍功里民賴聰寬、洪守義、王秀麗、蕭清水、 溫阿立、楊寶實、塗緣豹、許宏正、錢雨詮、王寶山等人每罐半斤裝之虱目魚 酥?)除了錢雨詮因為他家本身開超市我沒有送外,其餘都有送。(問:前述 你致送軍功里民己○○、賴聰寬等人查茶葉及虱目魚酥等物品時,有無於上述 物品上張貼南投市長李朝卿之名片?....)有的有貼、有的沒有貼。因為我向 市長李朝卿司機顏明義拿的名片不夠,所以部分有貼....。(問:你致送前述 己○○等人物品用意為何?是否為爭取上述里民於九十一年南投市長選舉投票 時支持市長李朝卿?其等人有無同意支持?)我去他們家中送禮是為了支持李 朝卿參選市長爭取他們支持,....。」等語綦詳,且前述供述一致。經核與證 人蔡秀梅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偵查中證述:「(問:你曾經送禮給甲○○?) 平常去他家,車上有東西就會拿給他,比如說到民眾家服務,他們送我農產品 ,我吃不完就會分送一些給他或朋友,並不是很常。(問:你曾經送茶葉給他 ?)大約快一年前可能是在去年四、五月間,我的朋友叫劉富款因為要軋票, 向我借一萬多元,事後沒辦法還我,因為他在做茶他就說茶葉給我抵帳,是借 完錢二、三個月後才拿茶葉給我,大約有一、二十斤,有一斤包裝及半斤包裝 。」等語;證人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調查中證述、「(問:甲○○ 為何會致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約於九十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左右,我在 自宅和朋友在泡茶聊天時(時間約為下午二、三點左右),甲○○即帶了一罐 半斤裝的茶葉到來,說給大家泡茶用,同時並向在場的人說李朝卿要競選連任 南投市市長,請大家支持、幫忙。(問:《提示:甲○○扣押物編號1、極品 高山茗茶《2》半斤裝》此扣押物是否即與送你的茶葉同種類、同包裝?)( 經檢視後)是的。(問:此扣押物之價值若干?)此扣押物之價值約新台幣二 百元左右。(問:此次南投市市長選舉你籍設何處?有無選舉權?)我籍設於 南投市○○里○○路三九二之一一號已約有五年了,故此次南投市長選舉,我 有選舉權。」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甲○○最近有送禮物到你 家?)大約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底有送半斤茶葉到我家,他當時說李朝卿要競選 連任,請大家幫忙支持,當時有好多位朋友在場。(問:甲○○送的茶葉是否 即為本案扣押的茶葉《提示》?)是。」等語,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 中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訊問筆錄,說被告有送茶葉給你? )九十年十一月的時候,被告來我家是拿花圈貨款八百元給我,... 被告進來 以後,才再出去車上拿半斤的茶葉進來..。(問:為何當時大家泡茶時,被告 要說請大家支持李朝卿之話?)當時大家在聊天,... 他是說萬一李朝卿有要
競選連任的話,還要請大家幫忙。」等語;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 日警訊中證述:「(問:甲○○你認識否?他是否有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 )甲○○我認識,他於大概一個月前的下午三時許拿了半斤茶葉到我家來,說 我這裡出入的客人多,這半斤茶葉要讓我泡....。」等語,及同日偵查中證述 :「(問:你有無收到甲○○拿一罐茶葉給你?)在一個月前,甲○○有拿一 罐半斤的茶葉到我家..。」等語,;證人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 中證述:「(問:甲○○為何要致贈茶葉給你,詳情為何?)甲○○是在一個 月前來我家詳細日期我忘記了,但要來我家之前,有人先打電話說市長李朝卿 要前來拜訪,我就在家裡等候,之後我家鄰居邱先生就帶甲○○來我家並說明 市長李朝卿因腳受傷不能親自前來拜訪,甲○○來的時候帶了一個紅色手提袋 內有茶葉一罐一斤裝及魷魚絲等海產加工品三包。(問:警方在你家所查扣高 山茶一斤裝是不是甲○○所贈送給你的茶葉?)是,甲○○贈送的沒有錯。( 問:此次南投市長選舉你設籍何處,有無選舉權?)我設籍於南投市○○里○ ○路四四三巷六四號四樓之二,此次南投市長選舉,我有選舉權。」等語,及 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最近甲○○有送禮物到你家?)大約在一個月前 他有送茶葉、魚鬆及魚酥,茶葉是一斤裝。(問:魚鬆是否為同本案所扣到的 相同《提示》?)是。(問:他來送禮時如何對你說?)在送禮前二天,有人 打電話到我家說市長要來拜訪我,記不清楚是誰,當天我就在家裡等,結果甲 ○○和另一位鄰居一起過來拿禮物給我,並且說李市長腳扭傷所以沒辦法親自 過來。(問:禮物現在何處?)魚鬆等水產品已經吃掉,茶葉我有帶來。(問 :當時茶葉上有宣傳品?)有貼著李朝卿的名片。」等語;證人庚○○於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供述:「(問:警方於送達傳票給你簽收時,在你家 客廳發現半斤裝茶葉二罐是何人所有?)該二罐茶葉共一斤,是甲○○於九十 一年元月初送到我家裡,當時我不在家裡,我回來後,我太太有告訴我,是甲 ○○拿來要送我的。(問:甲○○為何要送二罐茶葉給你?)該甲○○送二罐 茶葉到我家裡時有告知我太太,因為市長候選人李朝卿要競選連任,請幫忙支 持要投票給李朝卿,是甲○○要我太太轉告我這件事情。」等語,及於同日偵 查中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二點多警察有到你家查獲甲○ ○送的二罐茶葉?)有。(問:甲○○是何時拿茶葉給你?)九十一年一月初 ,他拿茶葉到我家時,我不在,他有跟我太太說市長李朝卿要出來選市長,拜 託我們支持李朝卿,要我太太跟我轉達。(問:甲○○是拿這二罐茶葉去你家 向你們拜票的嗎?)是。是他拜託我們選李朝卿的..。」等語,於本院九十一 年五月一日調查時證述:「(問: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所說,被告有在 一月初有拿茶葉給你?)是有的,但我沒有直接與他接觸,他送來時,我沒有 在家,我沒有與他碰面,這是我太太跟我說,說被告要找我坐坐,而拿來二罐 茶葉的。(問:那二罐茶葉?)中興分局拿走了,他們說那是被告的,就拿走 了...。」等語;證人辛○○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筆錄中證述:「( 問:甲○○有無致贈茶葉給你?為何致贈給你?詳情為何?)他是有拿一斤茶 葉至我家..。(問:這次南投市長選舉你籍設何處?有無選舉權?答:我籍設 南投市○○里○○路二一九號。有選舉權。」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
(問:最近甲○○有到你家送禮?)大約在二、三個月前有送茶葉到我家。」 等語,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中證述:被告開西藥房,我去他店裡拿藥 所以才認識的,認識有好幾年了,我們是朋友,但平常不常聯絡。我母親身體 不好,他就會來看她,他也會來我家泡茶。我有時也會送他我種的農產品洋菇 。他只送過我一次茶葉,以前不曾過,時間我已忘記,斤兩多少我不知道,只 記得他是送一罐茶葉的等語;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 :「(問:甲○○是否曾送茶葉給你?)答:有於九十年十一月份左右送我半 斤裝茶葉..。」等語,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最近甲○○有送禮到你 家?)在去年十一月初甲○○有送茶葉到我家給我,當時我不在家,事後我有 打電話給他,他也沒說為何送茶葉。(問:是那一種茶葉《提示》?)是與本 案所扣到半斤茶葉一樣。(問:以前他曾經送茶葉給你?)沒有。(問:他有 幫何人助選?)幫李朝卿助選,我是在李朝卿那裡知道..。」等語;證人丙○ ○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問:清安藥局.. 負責人甲○○ .. 是否認識?他最近一個月有無去拜訪你?有無送你茶葉或其他物品?)甲 ○○約於一個月前有至我家中送我半斤魚脯..。(問:他送魚脯是何廠牌?有 無要求你此次南投市長、縣議員候選人要支持何候選人?該半斤魚脯現在何處 ?)魚脯係整罐的,我不知係何廠牌... 我知道他係南投市長候選人之助選。 魚脯已吃完。」等語;證人壬○○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警訊中證述:「( 問:你所提供之茶葉乙罐是何人所給?)我當時不在我太太說是阿安拿來。( 問:你是否知道阿安之年籍資料?)我知道阿安在軍功里中興路開一家西藥房 。(問:經警方帶同認甲○○是否你所說阿安?)沒錯,是阿安本人。」等語 ,及於同日偵查中證述:「(問:甲○○最近有無送禮物到你家?)有,... 大約在十幾天前,他本人親自送茶葉到我家,我不在家是我太太收的。」、「 我家只有這罐,我問我太太,他說甲○○確實是拿這罐來。」等語均大致相符 ,並與證人即南投縣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陳英傑、中興分局刑事組組長張俊星 於本院調查中證述查獲經過相符,此外復有扣案之茶葉六罐、魚酥三罐、匯款 單據三張及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及卷附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會會 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南縣漁權合字第九一○二七號函送之交易 資料一份可稽,足證被告前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可知被告交付前開賄賂 之主要目的在請求證人庚○○等人於該屆南投縣南投市長選舉中投票給市長候 選人李朝卿至明。
(三)至被告甲○○雖辯稱平常即會贈送東西給客戶、朋友云云,並經證人丁○○即 證人庚○○之妻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時證述:過年節,有人送被告禮 品,他就會轉送給我們,因為我們家有小孩,他們家孩子都長大,所以有一些 糖果餅乾他都會給我們的。有送過茶葉,日期我忘記,那是晚上時,他經過我 們檳榔攤時,問我先生哪裡去了,我就說「他出去了不在家」,他就說「這二 罐茶葉給你們泡」,我就說謝謝而已,當時想這也沒什麼,他之前也常常送我 們東西,所以我就收下了。被告他是那二、三天好幾次要找我先生,但都碰不 到面,我是自己在想,大概選舉快到了,被告與市長是不錯的,我就跟我先生 講,被告來找我先生二、三次可能是為了要說這事情,我們是要避嫌點,不要
去找他。被告來找我先生,我都問他什麼事,他都說沒有什麼事情,只是要找 我先生坐坐而已,所以被告從來沒有說過要我支持誰這種話的,這是我很肯定 等語;證人癸○○於同日調查中證述:被告到我家曾拿他的藥房紀念品,文具 之類的等語;證人丙○○證述:被告是開西藥房,我們小孩都是在他那裡拿藥 的,他是我們的家庭醫師,我認識他有一、二十年。他如有餅乾,都常帶來我 家給小孩吃的,我們很熟識的,他來都是與我們全家聊天,次數是很多,至少 每月他都有來,來有時拿飲料或是餅乾等語相符;然查證人丁○○與被告前揭 自白不符,亦與證人庚○○於警偵訊中之證述不合,故其證詞有與被告自白之 事實不一致之瑕疵,而不得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即明。又證人癸○○於本院九 十一年五月一日調查時雖曾一度否認有收取被告所餽贈之茶葉,但旋即坦承警 偵訊中所述為真實,故縱使被告曾送證人癸○○其他文具禮品,亦無影響其為 尋求癸○○支持李朝卿而贈送茶葉給證人癸○○之事實,故證人癸○○於本院 之證詞亦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又證人丙○○雖亦證述被告以往即有送禮給 渠等之事,然查被告前揭自白已清楚說明其贈送禮品之目的係在尋求選民支持 李朝卿,故證人辛○○、丙○○證述被告以往即曾贈送禮品之事,亦無法採為 有利之證據。至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雖證述:被告送禮時並未明確表明請 求支持誰云云;然此已與其警偵中之證詞不一致,且其復不否認當日會談有談 及選舉之事,參以其自承被告所送之禮品上貼有李朝卿之名片一節,亦足堪認 被告贈送禮品之目的即在請求證人支持李朝卿至明,益徵被告前揭自白及證人 乙○○於警偵中之證詞與事實相符,故其嗣後雖更異前詞,顯事後迴護被告之 詞,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四)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設規定,係為選賢舉能、乾淨選風,規範法治國家之 選舉機能,並保障憲法第十七條我國國民之參政權,此法行之已久,且國民亦 有知法之義務,近來法務部更於各種媒體強力宣導反賄選之常識,並公布可能 涉犯之情事(送禮買票即為其中之一),而被告為資深公民,早應知上開行為 含有惡性而自行節制,然其竟仍執意為之,足證其主觀上確有賄選之犯意至明 。再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而所謂「賄 賂」,即以財物贈與人,亦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財物贈與人,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即該當投票行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雖未設定財 物價值之標準,然如所餽贈之物與選舉有一定關連性,且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 ,縱價值甚為低微,仍屬本罪之賄賂性質。又上開條文中所謂「有投票權之人 」,係指符合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其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 人,核與候選人之登記或公告無關,其立法目的本在嚇阻提前不法賄選,以端 正選風。本件被告前往具有投票權民眾庚○○等人家中交付進貨價值高達一百 十元之魚酥,或市價達二百元之茶葉禮盒(參見被告及證人己○○之上開筆錄 與前揭購買魚酥之資料)一盒,並要求支持南投市長候選人李朝卿,希冀以此 條件招徠具有投票權之上開各證人及其家人以支持李朝卿之舉,至為明顯,其 間之對價關係亦至為洵然。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 開規定論處;故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 一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賄選罪。次按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 先後對證人乙○○等人為交付賄賂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賄選犯罪計畫內所為之 階段行為,不具各別獨立性,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評價為接續犯,公訴人 認為被告所為係各別獨立之數行為,而為連續犯,容有未洽。審酌被告並無犯罪 前科,素行良好,而其係因與案外人李朝卿熟識,在無任何利益交換之情形下自 發性之送禮及請求受贈者對李朝卿予以支持,然其以此賄賂要求受贈者支持競選 市長之李朝卿之手段,而於政府一再宣導乾淨選風之際,其所為明顯破壞選風, 不利於社會大眾,惟其於犯罪後在偵查中已坦承送禮並曾請求受贈者支持李朝卿 之事實,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一百萬元之罰金;然本院 審酌上開各情,認對被告處以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儆懲之效,併此敘明。又被 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選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 六月,依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應宣告褫奪公權,爰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貳年。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乃一時短 於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微,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 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 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建立良好之 法治觀念,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被告用以交付之賄賂魚酥三罐、茶葉六罐,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名冊五張為被告所有,供 其進行賄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李朝卿宣傳單一千七百三十二張、匯款單三張,並無證 據足認係被告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