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2年度,5號
TNEV,92,南簡補,5,200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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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台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耀凱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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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