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台南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