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133號
TNEV,92,南小,133,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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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南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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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