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972號
TNEV,91,南簡,972,200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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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黃進祥律師江順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進祥律師、江順雄律師、黃建雄律師」;另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賴鴻鳴律師黃俊達律師莊信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賴鴻鳴律師黃俊達律師莊信泰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劉錦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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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