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黃進祥律師、江順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進祥律師、江順雄律師、黃建雄律師」;另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賴鴻鳴律師、黃俊達律師、莊信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賴鴻鳴律師、黃俊達律師、莊信泰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劉錦勳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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