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世合
被 告 永育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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