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983號
TNEV,91,南小,983,20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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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世合
  被   告 永育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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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育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