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91年度,253號
TNEM,91,南秩,253,200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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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二五三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南市警二
社維字第九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肆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二十三時許。(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與民權路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於上開時地正擬意圖賣淫而拉客時為警查獲。(三)查獲警員吳俊民翁國洲之執勤報告書
三、被移送人於一年內曾有三次以上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並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 九十年度南秩字第一一七、一六○、一八○、二○四號,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二 、五二、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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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