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07號
MLDV,106,司促,4607,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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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傅天興
債 務 人 賈宗寧
      賈竹翔
      蔡清文
一、上列債務人賈宗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賈竹翔、蔡清
  文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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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