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5534號
TPBA,90,訴,5534,2003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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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四號
  原告繼承人 丁○○
        甲○○
        乙○○
        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右原告王黃博與被告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
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原告繼承人丙○○「住15 alpen green C T BurtonsvilleMD 20086」,應更正為「住15 alpen green C T Burtonsville MD 20866 USA」。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俊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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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