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柯建州即柯建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柒仟玖佰參拾陸
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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