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李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
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
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違約金玖佰元,其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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