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356號
TPEV,92,北簡,1356,200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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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   告 乙○○○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玖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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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