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源俊
黃章維
古欣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