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號
MLDV,105,訴,68,2017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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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源俊
      黃章維
      古欣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因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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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