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徐耀南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一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街00號 房屋(下稱13號房屋),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晚間9 時31 分許,因電氣線路老舊短路起火,導致引發火災,造成原告 承保、被保險人為訴外人曹汝秉,門牌號碼為苗栗縣苗栗市 ○○街0 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上開火災延 燒而嚴重受損。原告因本件火災,業已依保險契約給付曹汝 秉新臺幣(下同)145,579 元之保險金。故被告所有之13號 房屋,因被告管理疏失引發火災,自應賠償因該火災所生之 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保險法第53條 規定,代位曹汝秉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45,57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3號房屋雖為被告所有,然於本件火災發生前已 出租予訴外人黃錦堂、李柳華(下稱黃錦堂2人)居住、使 用,故本件火災係因黃錦堂2人違反電業法規定所致,自應 由渠等負責;被告並未有任何過失之情事。原告雖指稱係因 電線老舊短路起火,而導致本件火災;然其僅憑曹汝秉轉述 消防鑑識人員之說法,並未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過失 ,且原告提出之公證報告,亦記載本件確實起火原因及責任 仍待釐清。再者,被告因本件火災涉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 以104 年度易字第70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一審判決)有 期徒刑1 年2 月,被告不服並提起上訴;在本件刑案經本院 向臺灣電力公司函詢之結果,亦足以認定13號房屋原有之室 內電線並無外皮破損或劣化之情行,更足認定未有短路起火 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理由:
本件爭點為被告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是否有過失,系爭刑事 一審判決經被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做 出105 年度上易字第30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二審判 決)認定:「徐耀南係座落苗栗縣○○市○○街00號建物之 所有權人,其明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 安全之義務,就建築物內之電源配線本應隨時注意使用狀況 而維修保養,或檢查電線是否已老舊而需汰舊換新,避免因 電線老舊破損或使用年限過久發生短路,進而引發火災之危 險,而博愛街13號建物屋齡已近40年之久,原有電源配線已 甚為老舊,應注意將之汰舊更換,否則恐有電線短路走火之 危險,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嗣 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晚上9 時30分許,博愛街13號建物1 樓東北側牆面上方,因原室內配線短路造成火災,造成該建 物受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重要部分燒燬而喪失遮風避雨之 居住效用,致生公共危險,該火勢並分別延燒至曹汝秉承租 作為經營蔬菜批發營業場所用之博愛街11號,造成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重要部分燒燬而喪失主要效用」,從而駁回被告 對系爭刑事一審判決之上訴。是原告主張:「因電氣線路老 舊短路起火,導致引發火災,造成原告承保、被保險人為訴 外人曹汝秉,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街0 巷0 ○0 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上開火災延燒而嚴重受損。」應 可勘認為真實。又訴外人曹汝秉受有1,090,000 元之損害( 見本院卷第36至40頁),原告已給付被告145,579 元之保險 金( 見本院卷第34頁) ,就此範圍內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 第191 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訴外人曹汝秉提起本件 自有理由。
四、綜合上述,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與准許。五、又本件行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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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愛街11號部分(係曹汝秉向屋主洪啟文承租作蔬菜批發 │
│ 之用): │
│ 博愛街11號內部受燒後,1 樓店舖天花板受燒掉落,內部│
│ H 型鋼樑近南側處受熱煙燻變黑,近北側處鋼樑西側受熱│
│ 變色鏽蝕,東側受熱煙燻變黑,北側鐵捲門近西側處受熱│
│ 變色燒白,西側牆面上方受熱,煙燻變黑,2 樓臥室受燒│
│ 後,鐵皮屋頂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處局部受熱變色鏽蝕│
│ ,屋頂下方C 型鋼橫樑近西側處,受熱變色鏽蝕且扭曲變│
│ 形,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且扭曲變形,北側鐵皮牆面窗│
│ 戶受燒破裂,窗框受熱燒熔,鋁窗鋁條近西側處受熱燒熔│
│ ,近東側處仍保持完整,牆面西側木頭隔間支撐架近東側│
│ 處受燒碳化,近西側處受燒碳化且剝落,2 樓雜物間受燒│
│ 後,天花板受燒掉落,輕鋼架支架近西側處受燒掉落,近│
│ 東側處局部仍保有輕鋼架支架;鐵皮屋頂受熱煙燻變黑,│
│ 近西側處受熱變色燒白,C 型鋼橫樑近西側處受熱扭曲變│
│ 形,北側牆面窗框上方C 型鋼樑近西側處受熱變色呈現金│
│ 屬原色,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牆面下方窗框受熱燒熔│
│ ,近西側處窗戶鋁條受熱燒失,近東側處受熱燒熔變形,│
│ 西側牆面近北側處土牆上方大範圍受燒剝落,露出內部竹│
│ 片,下方仍保有土牆原形,牆面近南側處受熱燻黑,近北│
│ 側處下方仍保有水泥塗敷層原色,近中間處牆面水泥塗敷│
│ 層受燒剝落,露出內部土牆,牆面東側H 型鋼支撐樑下方│
│ 受熱變色鏽蝕且扭曲變形;近南側處牆面受熱煙燻變黑,│
│ 水泥塗敷層局部受燒剝落,北側鐵皮屋頂西側H 型鋼橫樑│
│ 近西側處受熱變色鏽蝕,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
│ 處牆面上方H 型鋼上方受熱變色鏽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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