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6號
MLDV,105,家訴,6,2017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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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楊士毅
      楊翠凌
      楊曉琪
被   告 楊曼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律師
      何惠暖
被   告 楊光榮
      楊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之編號1 、編號2 遺產項目部分:「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苗栗縣○○鎮○○段000號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0 號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所為105 年度家訴字第6 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之編號1 之遺產項目:「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編號2 之遺產項目:「苗 栗縣○○鎮○○段000 號建號」之記載,係「苗栗縣○○鎮 ○○段○○段000 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 0 號建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被告楊光榮 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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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