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1號
MLDV,105,家訴,11,2017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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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許玉鳳 
被 上訴人 王新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8,64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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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