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新發
被 上訴人 許玉鳳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財產權訴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3,46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共20,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
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