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4號
MLDM,106,訴,64,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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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宗智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 年7 月26日106 年度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宗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智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同年8 月8 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不 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4號之刑事判決,故依法提起上訴之 聲明,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 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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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