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58號
MLDM,106,訴,25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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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民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75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02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民金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希望回去把事情處理好, 再來執行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 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各款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 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75 號、106 年度 偵字第1502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訊問後,認 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亡之虞,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本院斟酌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然 本案業已終結,且被告所涉犯之犯罪情節,若經提出一定之 保證金額,應可替代羈押,而足以擔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 爰審酌被告本案涉犯情節等情,諭知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 萬 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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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