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禾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三 十一日簽發、支票號碼AA0000000號、付款人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票 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一百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嗣被告僅清償其中六萬二千元,尚欠二十七萬六千一百元未清償,為此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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