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戊○○○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其中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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