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峰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上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
佰伍拾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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