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50號
TCEV,92,中簡,150,200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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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峰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上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
  佰伍拾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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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