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40號
TCEV,92,中簡,140,200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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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送達代收人 楊任燕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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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