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31號
TCEV,92,中簡,131,200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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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輝雄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
  仟肆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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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