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823號
CLEV,103,壢簡,823,2017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魏春銘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李嘉益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開庭前就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傳喚何證人、聯絡地 址、待證事實具狀表示表示意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