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181號
TCEV,92,中小,181,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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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參
   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玖
   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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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