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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