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916號
TCEV,91,中簡,3916,200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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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良阜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立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一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五萬元,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並由被告背書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經原告於九十一 年九月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爰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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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