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九號
原 告 金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五R-一○七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以 其所有西元一九九二年份福特廠牌TELSTAR-3E之營業小客車一部靠行 原告,原告則提供該車牌照號碼五R-一○七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及行照供其營 業使用,雙方訂有經營契約書在案,依該合約牌照乃屬原告所有。嗣經營契約已 屆滿,被告仍未將前開車牌返還原告。爰依訴請被告返還上開營業小客車車牌二 面。
㈡、被告則未於言論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何出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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