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575號
TCEV,91,中簡,2575,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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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即曾少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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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