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575號
TCEV,91,中簡,2575,2003011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即曾少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1/1頁


參考資料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