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即曾少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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