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毒偵字第624 號、同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昱德犯下列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以上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量刑審酌事項:
㈠被告於本件之前,尚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 ㈡第⑵罪酌加其責難;
㈢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624號
被 告 劉昱德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昱德分別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1.於105年11月11日8時29分,為本署觀護人室採尿前96小時 內之某時,在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之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未扣案)內燃火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11日8 時29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驗其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2.於106年3月11日晚上7、8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頭(未扣案)內燃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11月11日及106年3月13日,2次為本署觀護人室採 驗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劉昱德於本署檢察事│坦承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 │
├──┼───────────┼─────────────┤
│2 │1.本署施用毒品受保護管│1.被告於105年11月11日,經 │
│ │ 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本署觀護人室採尿,液檢體│
│ │ 表2聯(檢體編號:105│ 編號為000000000號之事實 │
│ │ 000000號)。 │ 。 │
│ │2.本署施用毒品受保護管│2.被告於106年3月13日,經本│
│ │ 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署觀護人室採尿,液檢體編│
│ │ 表2聯(檢體編號:106│ 號為000000000號之事實。 │
│ │ 000000號)。 │ │
├──┼───────────┼─────────────┤
│3 │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1.被告之於105年11月11日所 │
│ │ 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 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
│ │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
│ │ 000000000號)1份。 │ 實。 │
│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2.被告之於106年3月13日所採│
│ │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 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
│ │ 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 :000000000號)1份。│ 。 │
└──┴───────────┴─────────────┘
二、核被告劉昱德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洪清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