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做愛愛全套二千五百元」等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應更正為『「做愛愛全套二千五百元」等足以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查,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