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2年度,84號
TCEM,92,中秩,84,200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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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八四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中分
二社維字第09200095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四三七號(嘉豪飯店六0一室)。(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張子貴相姦淫,代價新臺幣貳仟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與證人張子貴於警訊時之證述。(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臨檢表在卷可憑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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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