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41號
KMDM,91,易,41,200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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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三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許,行經坐落金門縣金城鎮○○路 一八0巷十一號甲○○住宅時,趁深夜無人之際,踰越牆垣,進入該屋內竊取甲 ○○與男友黃華僑所有之翠玉項鍊玉佩鑲黃金翠鑽一塊、翠玉黃金鑲鑽圓形項鍊 一條、鑲鑽紫寶石搭配金項鍊一條、黃金項鍊一條、珍珠項鍊二條、黃金手鍊一 條、心形白金鑲鑽耳環一對、珍珠耳環大小各一對、珍珠鑲鑽耳環一對、白金耳 環一對、心形耳環一枚、金門八二三紀念高粱酒一瓶、金門高粱酒二鍋頭一公升 一瓶、人民幣五百二十八元八角、票面金額新台幣五萬元支票一紙、諾基亞88 50型手機一支,並於得手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同年月日 凌晨一時十六分五十秒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五十一分四十六秒止,以 前揭竊盜所得之諾基亞8850型手機撥打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色情電話共十二通 ,使遠傳信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乙○○因此受有電話費用新台幣 (下同)八百三十四元一角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甲○○返家發現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支票一紙以外之上開竊盜贓物。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甲○○指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失竊贓物照片十二幀、金門縣警察局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明細附卷可稽。被告之犯行,事 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多次詐欺得利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之 ,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加重竊盜與連續詐欺得利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踰越牆 垣竊盜之手段,對社會安寧危害甚大,及犯罪後被告已賠償被害人二十萬元(九 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和解書可參)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竊盜贓 物,為犯罪所得之物,但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竊取被害人甲○○及男友黃華僑二十萬元。訊據被告堅詞否 認有該犯行,且查被害人黃華僑雖指訴將十萬元會錢交予甲○○保管,並提出互 助會人員名冊為憑,然依據該會員名冊所附互助會簡約記載,該互助會早於九十



一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且會首尚未交付之十萬元得標金,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之得 標金,則依該互助會簡約「會員一律五日內繳清」之記載,會首本應於得標日後 五日內將會款交予得標人,何以會款竟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仍留置會首處;縱有 會員遲交會款,按常理得標人亦會陸續向會首催討,豈有任由會首保有全部未付 會款十萬元長達六月之理。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 此部分之犯行,且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加重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事實上一 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重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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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