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2年度,2號
CCEV,92,潮小,2,200301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二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為本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