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石
右原告與被告金茂興股份有限公司及康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叁拾叁元
,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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