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壢簡第一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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