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刑事),壢附民字,92年度,2號
TYEM,92,壢附民,2,200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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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壢簡第一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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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