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簡字,91年度,801號
TYEM,91,桃簡,801,200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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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賴承宗黃胤福蔡慧龍、陳睿 宗、劉松霖等人辱罵「幹你娘雞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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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