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賴承宗、黃胤福、蔡慧龍、陳睿 宗、劉松霖等人辱罵「幹你娘雞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