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七一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被告 甲○○虛報支出陳義暉薪資二十七萬九千元,並未影響永安工程行八十四年度應 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