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2年度,45號
PCEV,92,板小,45,200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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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威志
  被   告 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戊○○即魏煥修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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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