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75號
MLDM,106,聲,107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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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勝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7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勝群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 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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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